简单来说只要你不合法没什么可谈的但是如果你想正规走那么建议参照相关网站进行申报
按照山东济南为例首先给大家看一下违法的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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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山东省也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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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所以正常设台受法律保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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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承办机构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
联办机构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权限划分 |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行使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
事项版本 | 32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无线电业务办理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是否公示 | 是 |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特别程序时限 | 90 | ||
特别程序种类 | 非延长审批 | ||
特别程序种类(非延长审批)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专家评审,鉴定,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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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11月修订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 |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
以上所有依照济南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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